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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聖涵

原告
劉玉英即慶竑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48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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