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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音儀

原告
全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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