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
- 原告
- 全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麗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