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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郭芳益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告
得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佳珍
被告
陳炯銘
被告
兼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被告
曾里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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