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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上訴人
被告
麒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德華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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