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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盈貞蔡盈貞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告
李美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告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法定代理人
之5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林明佑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威 到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義雄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第一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上開二期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後始簽名於下:原 告訴訟代理人 陳威被 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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