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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31號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之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之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744 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三、上揭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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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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