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洪碧雀
- 當事人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60號原 告 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賴淑卿 林蕉子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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