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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60號原   告 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賴淑卿 林蕉子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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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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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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