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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原告
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勝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告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杰
訴訟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元供擔保後,亦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亦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五項就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經與主文欄第二項判准之金額相核,即足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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