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忠
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2,4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