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林素慧、柯博雄
- 當事人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17號原 告 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慧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656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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