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柳榮俊、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原 告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 告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壹佰貳拾柒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即請求確認所有權之9筆土地及1筆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價額及請求45萬元損害賠償之總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零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