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柳榮俊
- 上訴人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上 訴 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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