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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上訴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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