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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上訴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告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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