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74號上 訴 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 告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9 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