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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71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被告
洪麗月
被告
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洪麗月所簽發、經被告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屆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退票日提示,竟均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連帶如數給付票款,及加給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既分別係附表所示5紙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而如附表所示之5紙支票經提示均不獲兌現,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票款,並分別加計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230元(即裁判費17,380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應由被告洪麗月、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
│    │        │              │                │          │(新臺幣)  │            │(即退票日)│
├──┼────┼───────┼────────┼─────┼──────┼──────┼──────┤
│ 1 │洪麗月  │昌聖矽鋼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MY0000000 │462,800元   │101年2月28日│101年2月29日│
│    │(被告)│限公司(被告)│開元分行        │          │            │            │            │
├──┼────┼───────┼────────┼─────┼──────┼──────┼──────┤
│ 2 │洪麗月  │昌聖矽鋼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MY0000000 │312,100元   │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2日 │
│    │(被告)│限公司(被告)│開元分行        │          │            │            │            │
├──┼────┼───────┼────────┼─────┼──────┼──────┼──────┤
│ 3 │洪麗月  │昌聖矽鋼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MY0000000 │300,000元   │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
│    │(被告)│限公司(被告)│開元分行        │          │            │            │            │
├──┼────┼───────┼────────┼─────┼──────┼──────┼──────┤
│ 4 │洪麗月  │昌聖矽鋼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MY0000000 │143,000元   │101年4月20日│101年4月20日│
│    │(被告)│限公司(被告)│開元分行        │          │            │            │            │
├──┼────┼───────┼────────┼─────┼──────┼──────┼──────┤
│ 5 │洪麗月  │昌聖矽鋼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MY0000000 │478,650元   │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
│    │(被告)│限公司(被告)│開元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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