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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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