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 原告
-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 被告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