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銘及柯博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75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2,86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