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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春銘
被告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4,7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字卷第30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前揭卷37、3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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