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施茂雄即裕昌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71號原 告 施茂雄即裕昌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2,68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8,8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