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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71號

原告
施茂雄即裕昌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2,68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8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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