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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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608群第622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