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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上訴人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608群第622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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