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柳榮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308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