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 原告
- 廖冠瑜
- 被告
-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 1月16日下午 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 1月16日下午 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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