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原告
尚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又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毅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下列事項:

⒈被告奇毅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為何出貨單址送臺南市○○路0段000號。

⒉兩造公司聯絡購貨及出貨之聯絡人或承辦人姓名。

⒊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訂貨證明,以及收受貨物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