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紀懿玲

  • 原告
    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美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更㈠字第3號原   告 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玲 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伯榕律師 被   告 張美櫻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自民國101年7月13日起到101年10月12日期間受僱於 原告擔任居家清潔服務人員,被告於到職時除簽訂前揭工作契約外,另與原告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依該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書第4條之競業禁止義務約定被告於離職後2年內未經原告書面同意不得以自己名義經營與原告業務相同或相競爭之事業,且被告同意於離職後不主動邀約或接受被告曾服務之客戶,不論是自行施作或轉介於他人等等,合約第7 條並約定,被告若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應以被告平均年薪含各項津貼獎金等總額之4倍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㈡詎被告於離職後,並未遵守前揭競業禁止之約定,自行印製名片,四處招攬居家清潔服務工作,還向原告原安排給被告服務之客戶招攬服務,被告所為確已違反上開保密及競業禁止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任職期間薪資總額之4倍作為懲罰 性違約金,被告於任職期間共領取新台幣(下同)61,150元,被告應賠償金額為244,600元。 ㈢兩造簽立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之約定為有效: ⒈系爭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第4條約定,乙方(即被告) 於離職後2年內,未經甲方(即原告)書面同意,不得以 自己名義經營與甲方相同業務或相競爭之事業,且乙方同意於離職後不主動邀約或接受乙方曾服務之客戶,不論是自行施作或轉介於他人等等。第7條復約定乙方若違反本 合約任何條款,應以乙方平均年薪含各項津貼獎金等總額之4倍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是系爭保密及競業禁止合 約僅限制被告於離職後2年內,不得與原告從事相同之居 家清潔業務,並未限制被告於離職後從事其他行業,對於被告之工作權顯然並未造成過當限制,內容仍屬合理,自為有效之契約約定。 ⒉被告自101年7月10日報到並接受職前訓練,101年7月13日起正式任職,然僅工作3個月即離職,復於離職前向原告 客戶鄭秀華、張曉萍、胡玥欣等人招攬業務,被告進入原告公司學習居家清潔專業能力,並藉機獲取居家清潔需求客戶資料,以為其自身經營居家清潔事業作準備,違約情節重大,系爭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對於被告而言並非顯失公平,自為有效之契約約定。 ⒊原告與訴外人順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順遠公司)為關係企業,被告於101年7月12日與訴外人順遠公司簽約後,訴外人順遠公司基於業務管理將被告分配予原告,可視為訴外人順遠公司將其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讓與原告承受,被告亦與原告於101年7月13日簽約,故被告承認原告與訴外人順遠公司間之契約承擔,而被告與訴外人順遠公司所約定之薪資已包含有競業禁止補貼,故原告與被告所簽立之競業禁止約定應屬有效。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4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系爭定型化契約有關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應屬無效: ⒈原告以定型化契約制定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然觀其內容已對勞工工作之限制無所不包,尤第4條約定是全面禁止 被告於2年內不得再從事居家清潔工作,但無限定工作區 域、無限定工作對象及工作內容,更無填補被告因競業禁止受有損害時應給予之代償或津貼,此約定嚴重拘束被告之工作權;而被告只能從事勞動工作,此種清潔工作不須特別專業技能,亦無雇主營業、商業之秘密風險,任何有體力之勞工均可從事,縱被告未來繼續從事此種工作,亦不能認因此即侵害原告營業權,故原告以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限制被告,有違公序良俗,亦明顯違反民法247條之1第2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第3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及第4款「其他於他方 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規定,應認本件競業禁止約定係屬無效。 ⒉原告於101年7月13日要被告簽上開合約後即將合約收回,未對被告說明該競業禁止內容之意義,被告非諳法令,不懂合約意義,原告卻以該合約限制被告未來工作權,亦非公允。 ⒊原告係經營居家清潔之服務業,係以勞動之清潔工作為其主要業務,並無如科技等業因會涉及相當專業之技術或商業機密等,或有營業秘密法第2條應具受保護之正當利益 ,本件已不合競業禁止約款判斷有效之第1要件,係屬無 效。 ⒋被告擔任工作是清潔工,屬低階且弱勢之勞工,非公司主要營業幹部,縱被告離職後從事相同工作,並無妨害原告公司營業機密或商業利益,故原告競業禁止條款已拘束被告轉業自由,不合競業禁止約款判斷有效之第2要件,係 屬無效。 ⒌競業禁止條款第4條之限制時間不僅長達2年,又未限制被告未來勞動區域,更未提供被告因競業禁止損害而應給予之代償措施,亦不合競業禁止約款判斷有效之第3、4要件,應屬無效。 ⒍被告所接觸原告之客戶,均是原告安排之固定客戶,僅為少數,縱被告離職後再接受原客戶之清潔工作,此乃客戶選擇清潔人員之自由,並非被告已造成原告之損失。而原告僅為防客戶更換清潔人員,不惜以限制被告工作權方式禁止被告從事相同工作,對被告生計之損害不可謂不大。故本件原告僅以被告可能搶走其曾服務之部分客戶為競業禁止約款限制被告工作自由權之目的,不能做為競業禁止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亦違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⒎填補競業禁止損害之金額須衡量,被告離職後因該約定而在2年內有失業風險時,原告應補償此期間之損失,惟原 告並無給予被告競業禁止之代償津貼。 ⒏契約承擔係指第三人已直接承擔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契約,而非是重新定約,本件係被告與訴外人順遠公司終止原契約,而被告再另與原告成立新契約之法律關係,並非契約承擔,而訴外人順遠公司與原告於法律上是不同之法人,原告就被告與訴外人順遠公司所簽之契約不得有所主張。 ㈡被告並無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⒈被告離職後迄今亦無私下服務原告前客戶過,並無違反競業禁止,而被告並無學經歷或專業技能,僅能從事勞力工作,受雇原告以前被告均係從事諸如綁鐵工人、餐廳服務或居家清潔之勞動工作,故原告所提之名片,應係被告受雇原告前之舊名片,非被告受雇原告後才去印製。 ⒉被告離職後並無再從事相同之居家清潔工作,故被告於任職期間雖曾應部分客戶要求,留下舊名片之電話給客戶,此非離職後所為,被告離職後既未與該等客戶邀約,被告並無違反原告競業禁止條款所規定。 ㈢被告受雇原告僅4個月,期間所領薪資共61,150元,已相當 微薄,而被告已賠償原告所要求之未滿1年離職金即受訓費 用27,000元,現又賠償競業禁止違約金244,600元,此金額 再加上已賠償之27,000元,違約金金額竟高達被告所領全部薪資之4.5倍,已屬超高,不應准許。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自101年7月13日起至101年10月12日止,受雇於原告 擔任居家清潔服務人員,兩造並簽立居家服務員工作契約、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被告上開工作期間,原告共支付薪資61,150元。 ⒉原告於101年10月22日向被告收取賠償款27,000元。 ㈡爭執事項: ⒈兩造簽立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之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 247條之1、民法第72條之規定而無效? ⒉若上開約定並非無效,則被告有無違反上開約定?若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違約金數額為多少?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簽立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之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民法第72條之規定而無效? ⒈按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雇主與員工得依雙方協議簽訂契約,而受僱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非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惟為免受僱人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雙方得事先約定於受僱人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僱用人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若此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復按民法第247條之1所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其判斷之具體依據應為法益權衡。然如何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判斷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內容合理,則需於雇主之營業秘密與員工保護之立場下,就其間之權益取得一平衡點,學說上就競業禁止之有效要件,包括:⑴企業或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即雇主之固有知識、營業祕密確有保護之必要;⑵為受僱人之離職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如無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非企業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離職後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⑶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⑷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⑸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⒉次按所謂營業秘密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係指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⑵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準此,所謂營業秘密乃指凡未經公開或非普遍為大眾所共知的知識或技術,且事業所有人對該秘密有保密之意思,及事業由於擁有該項營業秘密,致較競爭者具更強的競爭能力,其範圍涵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模型、編纂、產品設計或結構之資訊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均屬營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之範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101年7月10日報到即接受原告之職前訓練,學習居家清潔專業技能,並藉機獲取居家清潔需求客戶資料,以為其自身經營居家清潔事業作準備,違約情節重大,系爭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自為有效約定云云。就原告主張對被告施以專業訓練乙節,固提出內部川練課程簽到單、班表、課堂訓練內容簡報、訓練課程簽到單等件為證,然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訓練課程內容大略為:法律與合約規範、居家服員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福利與升遷、清潔用品實務應、現場服務流程、答客問、客戶權益說明、派工說明、物料請領、工作表單實作練習及實習訓練等事項,實際訓練時數為18小時。依上開訓練內容事項,應僅係原告對任用員工之基本訓練與要求,屬於受僱人於該清潔行業工作即可獲得之一般知識,且訓練時間亦僅18小時,自不符合前揭就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範之營業秘密,原告此部分主張 ,自委無足採。 ⒊至於,營業秘密除指技術性之資訊外,所謂商業性之客戶資訊,類如與交易客戶相關之一切訊息、資料,如客戶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價目表及其他與客戶相關之資料等,是否均為商業機密而受營業秘密之保護,仍視是否具備新穎性及秘密性之保護要件決定,如僅係單純避免造成競爭,以免勞工搶走其未來客戶,甚或僅為使勞工較不易離職,均不構成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本件被告所接觸原告之客戶,均是原告安排之固定、少數客戶資料,而未涉及其他需求居家清潔之客戶名單,顯非屬營業秘密。原告以被告接受專業訓練及獲取居家清潔需求客戶資料為由,主張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自無足採。 ⒋再者,原告所為上開營業秘密之主張,承前所述,與前揭說明㈠⒈競業禁止有效要件⑴不符外,又被告係從事居家清潔工作之弱勢勞工,並非原告主要營業幹部,縱被告離職後從事相同工作,並無妨害原告公司營業機密或商業利益,亦與競業禁止有效要件⑵有違;且兩造約定之競業禁止條款第4條之限制時間不僅長達2年,復未限制被告未來勞動區域,亦顯逾競業禁止有效要件⑶之合理範圍;另原告給予被告基本薪資17,180元,已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之101年基本工資18,780元,原告猶主張該基本薪資 尚含有2,000元之競業禁止獎金,依被告之薪資結構及數 額,與原告約定被告應負擔兩造所簽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書第4條之競業禁止義務,顯不相當,亦非屬合理代償 措施,而與競業禁止有效要件⑷不合,此外原告亦未能舉證被告有何競業禁止有效要件⑸之情形,實無賦與被告競業禁止義務之必要,故認兩造簽立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之約定,具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加重被告責任,同 條第3款之限制被告行使權利,以及同條第4款之於被告有重大不利益,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依該條規定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應屬無效。 ㈡本院已認定系爭約定認為無效,業如上述,是就違約金數額之酌定部分,自無庸為審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兩造簽立之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之約定既屬無效,則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44,6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65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瓊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更㈠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