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紀懿玲
- 原告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6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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