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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原告
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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