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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被告
永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萍

號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前鎮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有被告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登記基本資料各一份存卷可稽,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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