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旭榕
- 複代理人
- 劉韋麟
- 被告
- 立台彩色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