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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旭榕
複代理人
劉韋麟
被告
立台彩色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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