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 原告
- 賴瑞益
- 被告
-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尚應補繳113,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