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瓦斯計量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朱坤塗
- 當事人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康惠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26號原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劉善坤 陳韻如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曉帆律師 被 告 康惠蓮 何喬恩即何姿儀 蘇文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康惠蓮、何喬恩即何姿儀及蘇文儀應容許原告將裝置於附表所示建物內之瓦斯計量表拆除及取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壹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康惠蓮、何喬恩即何姿儀為附表所示編號2、3建物之所有權人,前向原告申請裝設瓦斯計量表,被告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儀則為附表所示編號1、4建物之所有權人,由他人向原告申請裝置瓦斯計量表,以使用原告供應之天然氣。然上開用戶現已停止使用,依原告公司之天然氣供應營業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15條,該瓦斯計量表之所有權歸屬原告,原告自得請求拆除、取回。另依系爭章程第27條第3款,用戶應繳納之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未繳納,原 告亦得拆除計量表。原告曾就拆除、取回計量表一事,聲請調解,惟被告等人均未出席調解,業已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及系爭章程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人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系爭章程及用戶電腦資料等件為憑,尚非無據。且依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東南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2年1月24日臺南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所示,被告等人確實分別為附表所示編號1至4瓦斯計量表裝置地址之建物所有權人無誤。而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件綜合上開事證 之調查,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信。 五、「計量表由本公司(即原告)備置,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封印後提供用戶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通知住戶應繳納天然氣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此為原告公司天然氣供應營業章程第15條第1項及第27條第3款所明定。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天然氣供應契約,乃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建物內裝置瓦斯計量表,用以計算被告等人天然氣使用量及費用,嗣因被告等積欠天然氣費用未予繳納,且經原告限期催繳迄未清償,原告依上開契約約定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容許其進入附表所示建物內,拆除及取回裝置於建物內之瓦斯計量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且應由敗訴之被告平均負擔,然本 件被告原為10人,因原告於訴訟中自行撤回其中二人之訴訟,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餘始由被告平均分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 ├──┬───────┬──────────┬────────┤ │編號│ 被 告 │瓦斯計量表之裝置地址│瓦斯計量表之表號│ │ │ │ │ │ ├──┼───────┼──────────┼────────┤ │ 1 │鄉城科技興業股│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 055464 │ │ │份有限公司 │段193號14樓之5 │ │ ├──┼───────┼──────────┼────────┤ │ 2 │康惠蓮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298 │ 0000000 │ │ │ │號11樓之3 │ │ ├──┼───────┼──────────┼────────┤ │ 3 │何喬恩即何姿儀│臺南市南區惠南街84巷│ 0000000 │ │ │ │12號7樓之2 │ │ ├──┼───────┼──────────┼────────┤ │ 4 │蘇文儀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三│ 040927 │ │ │ │段400巷15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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