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65號
- 原告
- 威亨木材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國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國木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8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南簡字第365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國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國木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8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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