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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卓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頂立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9,269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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