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