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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麗娟張麗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原告
廖冠瑜
被告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 1月16日下午 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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