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小字第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勞小字第23號
- 原告
- 張育慈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玲
- 被告
- 佰亨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菀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勞小字第23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