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吳罔專
被   告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