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 原 告
- 彙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吳罔專
- 被 告
-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堂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