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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雯娟林雯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

原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被告
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文佐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黄素香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豐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 3月27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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