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
- 原告
-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慧美
- 被告
- 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程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王文佐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黄素香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王豐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 3月27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