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 告 賴佳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7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