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7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清
- 被告
-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劉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7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