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 原告
- 尚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又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毅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下列事項:
⒈被告奇毅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為何出貨單址送臺南市○○路0段000號。
⒉兩造公司聯絡購貨及出貨之聯絡人或承辦人姓名。
⒊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訂貨證明,以及收受貨物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