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 原告
- 方姿婷即帛霖園藝社
- 被告
- 標士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亭羽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1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肇彤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2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