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4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財福
- 被告
- 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美
- 被告
- 陳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97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沈淑美、陳銘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商務信用卡使用,而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信用卡逾期債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帳單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