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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告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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