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 原告
-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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