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原 告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