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