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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旭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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