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原 告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 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