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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鈺雯

原告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2,575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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