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 原告
-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鴻碩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2,575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