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12號原 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當事人之記載及起訴狀上具狀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13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除未於起 訴狀上載明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亦未於民事起訴狀之具狀人及撰狀人處簽名蓋章,依首揭規定說明,其提起本件訴訟,書狀程式尚有未合,惟可命補正。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