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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7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基丁
被告
陳文陽
被告
貫捷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瑜

      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6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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