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榮昌
- 上訴人即
- 被告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北門高級中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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