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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被告
府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北門高級中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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