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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訴人
即被告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訴人
即被告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本件上訴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又㈡上訴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另有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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