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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威亨木材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告
富國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富國木材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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