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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6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李宜嬪即威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本於請求給付票款而涉訟,而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嘉義縣中埔鄉○○村○○○○00號1樓,系爭2紙支票之付款地係均是設於嘉義縣梅山鄉○○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梅山分行,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各一份及系爭支票2紙影本存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及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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