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62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李宜嬪即威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本於請求給付票款而涉訟,而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嘉義縣中埔鄉○○村○○○○00號1 樓,系爭2紙支票之付款地係均是設於嘉義縣梅山鄉○○路 000號之京城銀行梅山分行,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戶籍 謄本各一份及系爭支票2紙影本存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 告住所地及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瓊琳